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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客体之探究

然存在两种客体。一种是作为受雇方的提供服务人员向对方提供养老服务。其给付行为是“提供”,给付行为标的是“养老服务”;另一种是作为雇用人的“时间银行”组织或接受服务方向对方支付时间币。其给付行为是“支付”,而给付行为标的是“时间币”。给付客体的有效也是影响合同成立生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有效的给付应该包括以下要件:(1)给付行为合法且确定,即给付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其在债务履行之前得为确定。(2)给付行为的标的合法、确定且适格。所谓适格的给付行为标的是指其依事务的属性而定,但必须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私法事务。很显然,委托合同的客体是有效的,雇佣合同中“提供养老服务”这一客体也是有效的,但有疑问的是“时间”是否能成为给付行为的标的,“支付时间币”是否是一个有效的客体?“时间”是人类用以描述物质运动过程或事件发生过程的一个参数。人类建立时间的概念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对时和计时。时间是客观存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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