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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名股东为例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法律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五十人以下。但在很多情形中,五十人的限额或许满足不了企业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故很多企业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司股东之间签订合同,约定除由部分股东正常持有股份之外,再推选一名或多名股东作为显名股东,并登记于相关形式材料之中。当然,这一部分已经实际出资但并未登记显示出来的股东也就成为了隐名股东。至于股东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选择意愿方面,人合性颇强的合伙企业中,股东认为只要保证他们享有普通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为了合伙企业股东之间的黏合性,他们并不反感隐名股东的身份。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股东只能有一人登记在册,成为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则在保证其相关权益之后也比较愿意成为隐名股东。3.其他非因规避法律原因的情形一些投资商或风险投资家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隐名投资而进行获利而自己不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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