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隐名股东为例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活动,来实现他们的利益最大化;或者投资者出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意对外公开自己真实的股东身份,他们选择了隐名投资的方式来掩盖其事实的股东身份。(三)各方法律关系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这方面应坚持以形式主义为主的原则。《公司法解释三》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式,这种方式很可能使公司无法确定股东的状态中,在举证方面也会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显名股东的资格确定则以商法的外观主义为其理论基础,这是符合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另一方面,从现行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观察,法律也越来越重视形式要件如股东名册、章程等材料的作用,这些材料文件以其具有的公信力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也应该坚持把这种理念移植于公司领域。据此,这三类股东之间仍应以显名股东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来源于两者之间的合约,因此属于两者之间的私法领域,可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