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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人补偿费用承担和支付主体

证人的补偿费用就由该追诉机关来支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独自对其负责的刑事活动承担司法经费,而证人的作证作为刑事活动一种,不应当与各个司法机关负责的其他刑事活动相异,各个司法机关的其他业务经费都由该机关自行承担,证人的作证补偿也应当由该机关自行承担。各个机关的证人作证的经费都由其中一个机关予以承担,不仅加重了其中一个机关的司法经费负担,而且还易导致责任主体混乱。因此,要求证人作证、支付证人费用,这样一种支付方式既能防止追诉机关独立完成追诉活动,又能防止其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二)争议在于审判阶段的证人补偿费用支付主体问题,控辩双方?法院?检察院?抑或政府?第一种观点是由控辩双方各自支付己方证人的费用。第二种观点是由法院进行支付。第三种观点是由检察院统一支付。第四种观点是一些国外的立法,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合理,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刑事证人角色也带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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