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滥用;规制一、现象与思路: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提出(一)现象: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C区法院先后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间分四批共受理了29件购房者起诉广州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商品房所在地为C区。对第一批案件,该房产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经常居住地T区,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案件移送T区法院管辖。C区法院以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为专属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随后,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后,公司在收到第二、三、四批案件的副本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C区法院裁定驳回,但公司仍然提起上诉。从表面上看,公司的系列诉讼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管辖异议权,实则不然。首先,如果说该公司对第一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对是对法律规定不清晰、对诉讼结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