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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果不确定而为之,情有可原。那么在第一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均已被上诉驳回之后,还以同一理由就后几批案件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明知结果而为之,不得不说被告在这其中动机不纯,滥用管辖权异议。①其次,该系列案件的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专业的法务团队,且其代理人为公司法务部经理,具有律师资格,对不动产纠纷案件为专属管辖这样的诉讼基本常识应该非常熟悉,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其目的昭然若揭。可以说,该系列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合法程序,为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寻求私利的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原因:没有枷锁的自由惹的祸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常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制度缺位管辖权异议滥用之所以被屡屡提起而又往往得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缺损造成的。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使当事人有“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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