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该条规定使得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得以在行政审判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以上法律规定尽管规范的程度和范围有限,但是都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精神融入在内,表达了政府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意愿。二、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发展中的不足(一)总体上法律环境的缺失1.表现在理论研究不足在行政法理论研究的范围内,学者对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还不够重视,对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还不够透彻、深入。长期以来为了控制行政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