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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权的滥用,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过度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由于出发点各异导致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过分的强调依法行政原则必然忽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2.立法上没有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普遍原则予以确立,而是在少数法条中隐现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全过程,是宪政精神的体现,因此必须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始终,而不能作为一项子原则或者一项规则进行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并未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目前最多也只是在《行政许可法》中有较明显的体现,并且相关的规定较为零散,没有明确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含义。这样,必然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3.司法上还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从我国现行立法上来看,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许可领域,这使得在其他行政法领域存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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