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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撤销。”相比之下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这样会使行政机关因违法许可而造成的不力后果都转嫁到相对人身上,有以偏概全之嫌。[2]2.没有规定行政行为撤销的时效由于我国从行政行为角度出发,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不予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发现行政行为违法都可以随时撤销该行政许可。这不仅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相对人对已有的交易失去安全感,而且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行政许可违法,行政机关将不负任何责任,而是由行政相对人全权负责,承担违法的一切法律后果,这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法治发展。而在行政许可中规定时效制度不仅可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再担心行政许可的随时消失而导致交易失败,还可以树立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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