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止,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规章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分,《行政许可法》只是做出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对其等级阶梯进行划分。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被纳入变动依据,那么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将大打折扣,行政机关可能利用其制定程序的简易性,为地方和机关本身谋取利益,这无疑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埋下了祸根。4.未规定行政机关的补偿标准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法的事实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益的损失,或者相对人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由国家对其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撤销不属于该条第2款所列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必须应相对方的申请赔偿其有关的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是因相对方相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而产生,相对方所得到的财产补偿不得超过相对方在行政行为存续时所具有的利益。”而在我国,没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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