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定行政补偿标准。因此,必须完善有关方面的规定,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存续利益”原则。[3](三)抽象行政行为中信赖利益保护的缺失1.缺少事前的听证程序有些社会关系的变动必然对人们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在生活中人们已经形成了对公共事业、公共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习惯,若行政机关对这些活动的价格进行变更必须要进行听证,因为公共利益和私益的衡量是必要的,这为赢得公信,为保障变动后的行政行为得到顺利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听证的事项之外,行政机关对于其他关乎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并没有自律,而是以机关内部的程序一带而过。就算是举行听证,对于听证内容的回馈也无任何规定,使得利益博弈的过程成为空话。2.相对人信赖利益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这就将政府制定的行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