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直接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参与对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监控。这显然放纵了行政权的行使,更谈不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三、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完善(一)法律环境的构建1.在行政法学理论方面应当加强对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重视,不仅要从行政行为出发注重其合法性,而且要从相对人的利益出发,注重对私益的保护。因为合法性最终也是为私益服务的,我们不能在行政法的实施中舍本取末,丧失基本的价值取向。2.在立法上应该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在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中都应当将其上升为一种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贯穿在行政法存在、发展、灭亡的始终,而不是将其视为一项子原则或者一项规则只约束小部分的行政行为。3.在司法审判中,应该允许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审判依据。鉴于我国现在只能将法律原则当成是判决说理部分的理由而不是直接依据,因此,我们主张将行政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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