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较之我国民法体系中其他诸法,如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物权法施行较晚。但我国物权法毅然修正了传统物权法在共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决程序上的弊端,以多数决原则取代一致决原则,十分必要。然而,物权处分通常会以物权转让合同承载和体现,在多数人同意并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能否在未作意思表示或者已作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共有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相对人得依请求权还是形成权主张其合同效力,应予以分析、研讨。二、强制缔约之理解与适用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原为传统民法所肯认,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53条第2款规定:“行使所有权,特别是对物的处分,除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德国民法典》第747条第2款规定:“整个共有物权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2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当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我国也一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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