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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持了一致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这一规定,过度满足了个体的权利,但却限制了物权的处分,它在实施之后和物权法施行之前的几十年间,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消灭了很多合同。当我们建立一个以自由经济为主导的市场,并面向世界打开它的时候,这种限制显然不利于商品的流转和物权的利用。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体现了对其流弊的克服和修补。任何自由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在一物之上多人按份享有权利的前提下,如何使得共有人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权力,又能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必然需要解决每个权利个体之间、“个体自由”与“共同意思”之间的冲突。因为,任由个体自由表决,必然会导致少数人哪怕是其中一人的意思也会对多数人的共同意思构成阻碍或破坏,最终导致无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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