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生表决结果。那么,强制缔约的介入,必然会加快物权处分,使得民事关系更加精致和快捷、积极和开放。法律以其强制力终止冲突,并站在多数人利益一边,更符合商法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法益的价值实现。(一)强制缔约是否需要类型化本人认为没有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必要,动用请求权和形成权之法律概念,足以解决强制缔约在不同法律场合所表现的不同形态。有人认为强制缔约应当划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和间接的强制缔约。其划分的依据如下:法定情形下,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为承诺或拒绝他方之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介入,以法律之力强制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为直接的强制缔约;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若缔约义务人不为承诺或拒绝他方之要约时,要约人只能依法律关于侵权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为间接的强制缔约。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谓之强制契约与契约强制:法定情形下,使契约得以单方之要约而直接成立,是为强制契约;契约并不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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