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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方之要约而成立,继而课未作承诺之违反者赔偿他方所受损害,是为契约强制。强制缔约在称谓上虽有上述不同,但殊无本质区别,其最为关键之处在于契约能否依单方之要约而成立,能成立则为强制缔约;若不能成约,何来强制?所以,对强制缔约类型化已无意义了。可见,创设直接和间接的强制缔约概念,殊无必要。(二)强制缔约上的形成权和请求权1.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概念和区别形成权系基于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它从单方意思表示出发,携法律之力而到达相对人,当相对人不为承诺抑或拒绝他方之约时,法律强制相对人承诺,并即时拟制意思合致,契约生成。足见,形成权是强制缔约存在的前提条件。请求权,通常可分为绝对请求权与相对请求权,前者系对于一般人之请求权,其内容乃在要求不为一定行为,故恒为消极请求权。举凡由物权或其他支配权所生之请求权皆属之。后者系对于特定人之请求权,其内容不仅在请求为一定行为,并得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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