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不为一定行为,故有积极请求权与消极请求权之二种。此二种请求权,足为债权之内容。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请求权具有双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实际上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外一回事了。“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样一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此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已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2条第2句、第1004条第1款第2句规定,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这里所指的是一种普通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再依上述学说,请求权系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合同关系而言,请求权人须依自己固有的权利,适用法律为相对人订制的义务而要求相对人遵守之。若相对人遵守,则合同成立;若相对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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