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则合同不成立,请求权人即时获得赔偿请求权。如此看来,若以请求权对待强制缔约,则十分不堪且徒生法律之负累,亦未必能达到“缔约”之法律效果。虽法律上为相对人设有义务,但能否缔约,仍须藉由相对人为意思表示,不能藉由法律之强制完成承诺,合同仍未成立,这一点与形成权大不相同。强制缔约和契约自由,应各自巡航,亦应互为补充,只有平衡其各自的效用,避免其效力的冲突或扩张,才能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然法律上的请求权毕竟具有积极意义,旨在完成“自由”与“强制”的妥协,但将其融入强制缔约甚为牵强,不妨针对不能“强制”之情形,以请求权直接表达或规制,以事实合同理论加以拾遗补缺,而不必再涉强制缔约概念。2.物权法第97条中,“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作出处分物权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此一项权利,若为请求权,须首先界定谁是请求权人。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系已经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人,且其意思表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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