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到达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形成意思合致,故这部分共有人已经不复为请求权人;剩余共有人,系不作意思表示或者已作与其他共有人不同、相反意思表示的权利人,其不会发出请求,亦不会作出承诺,自不待言,故这部分人不能作为请求权人。那么,如果还有请求权存在的话,只能为受让人所享有了。然而,让受让人行使请求权,实在是一个难题。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已经与受让人完成了意思合致、其他共有人已经沉默或者拒绝,而根据物权法第97条设定的程序,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进行物权处分即获得了法律承认,其处分的法律效果已经形成,甚至多数共有人已经与受让人签订了合同,受让人即不需要向其他共有人重复表达缔约请求,更不需要表达赔偿请求,故赋予其请求权已毫无意义。即便若受让人与多数人订立的合同归于无效,基于合同无效所施行之救济已具有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群,若再重构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无效之下表达诉求,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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