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问题研究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致合同成立,促成物权流转,完全符合物权法第97条之立法意旨。而其效能的实现,与形成权是有默契而相辅相成的,离开了形成权,物权法第97条徒有法之名义而难以“自徙”了。3.出卖共有物的合同效力就上述案例而言,基于强制缔约理论和形成权的存在,以物权法第97条为请求权基础,在多数人同意并签署合同的情况下,让合同在未作意思表示或者已作不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共有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可以便捷的动用合同法加以规制和调整,亦便于司法者“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衡平各方利益,则物尽其用矣。但动用合同法的目的旨在促进和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而非是消灭合同致其归于无效。买卖契约是债权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出卖他人之物(或私卖共共有物)不是无权处分。此即是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际,出卖他人之物(或私卖共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可能效力待定,但买卖契约已然有效。此所谓“合同之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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