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刑事法律探析
律规定,会计档案属于国家和单位法定保管资料,法律对于保管的方法、期限、销毁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妥善保管。如果被盗、遗失和自然损毁是因责任人的一般过失或者跟责任人没有关系(比如因不可抗力),那么责任人不能受到刑法处罚,可根据情节和后果免除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处于报复单位目的人为毁损或者盗窃会计档案,那么就涉嫌《刑法》第162条规定的罪名;如果为掩盖其它犯罪目的而采取纵火毁损会计档案,则涉嫌纵火罪;或者为掩盖其它犯罪目的破坏电脑、电脑硬盘存储、电脑系统,就涉嫌《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会计档案对于一般百姓来讲并没有价值,实践中多数的会计档案盗窃要么是为了其它违法犯罪目的,要么是出于报复单位目的,也不排除有类似拾荒者盗窃会计档案。对于盗窃者应根据《刑法》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罪与非罪;对于管理者根据其主观状态和后果来认定罪与非罪。(四)隐匿、篡改会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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