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原则及时间效力
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界定非常明确。这样就避免了由于对保险利益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保险理赔案例屡出不穷的现象。案例:2009年9月30日,盖某为其公公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受益人是徐某现年12岁的孙子。被保险人徐某书面同意了该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每月由盖某支付。盖某按照保险合同如期交费两年后,盖某与徐某之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盖某每月仍支付保险费从未间断过。2013年6月22日,被保险人徐某病逝;2013年8月,盖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万捌千元。保险公司人为,因盖某与被保险人徐某之子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徐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无果,一纸诉状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虽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已丧失了保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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