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原则及时间效力
定保险责任的终止并且拒绝支付保险金,对保单的持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二、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时间、如何发生,是不具预知性的。因此,人们也将保险合同称作射幸合同。正因为它具有“射幸”的因素,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各种非法活动,此外,也是为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要素。从此意义上来看,保险利益成为《保险法》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什么样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出了答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反之,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保险利益具体应该在什么时间存在,也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问题,成为判断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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