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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原则及时间效力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它以订立保险合同时和在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为前提条件。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无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基于此,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危没有必然间的联系,更不会引发道德危险。因此,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就可以了。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产保险合同略有不同,其原因在于:一是为了规避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的行为,甚至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是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三是绝大多数的人身保险既被当作保险,又被当作投资的一种手段,这就使保险费的交付带有储蓄的性质。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丧失了保险利益而失去了保险金,其权益将会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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