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制的完善
需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性的补偿,还包括对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付费,即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的区域、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等。②在保护者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保护者无法得到应得的经济回报,破坏者没有因破坏环境而承担应该相应的责任,受益者不需要付出代价就能收获利益,而受害者无法得到应得的经济赔偿与补偿。本文就外国的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一、生态补偿的内涵与意义政府通过运用公共财政为生态进行补偿,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一种生态补偿方式。一些国家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已渐趋制度化、法律化。为了治理生态环境,美国、法国、巴西、哥斯达黎加等国都分别在不同的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建立了相应政府补偿法律制度,通过政府预算、开征特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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