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制的完善
善。第四,生态补偿测算标准可以通过协议确立。生态补偿的标准应当包括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额外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但是在国际上,由于生态补偿的测算标准和评估方法还没有统一,补偿方与被补偿方的估算结果通常都是不一致的。由于在生态补偿的问题中,需要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之间达成共识,因此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是最好的方式。澳大利亚马奎瑞河“灌溉者支付流域上游造林协议”就是农场主组成的食品和纤维协会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林务局以及马奎瑞河上游土地所有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的。⑤二、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首次对生态补偿明确作出法律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8条第2款。其内容是:“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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