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制的完善
”这条规定就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用于生态补偿。另外,该法还在第18条中做出了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随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与健全,而生态补偿的问题也逐渐在立法的过程中得到重视,在实践中也具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出现很多问题,总体来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缺少明确的细化的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大部分已经做出规定,但是在立法中没有具体细化规定。如未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各个生态利益相关者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很容易就会使得各方因不明确自己的权力与义务而产生纠纷。我国现有的法律仅仅规定了生态补偿中的使用环境需要付费以及破坏环境需要付费,而没有更加明确地规定补偿的细节问题,如补偿的数额,方式与程序等,由于缺少明确的生态补偿标准,就会使补偿方和被补偿方的估算结果通常会有很大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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