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制的完善
,具体细化法规也没有完成。所以,我国现在亟需做的就是修改现有的法律并且还需要制定完备具体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生态补偿的部分,而且需要在法律中对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和各个利益相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同时也需要发挥政府积极的主导作用以及利用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手段,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确立生态补偿的标准,采取多种补偿方式和手段,规范及加强生态补偿的管理,对生态补偿进行严格监督,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一)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并确立标准要想实施生态补偿,就应该明确其主体。只有主体明确了,才能在各个利益相关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抑损性”生态补偿中,国家作为补偿的接受主体有权要求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开发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增益性”生态补偿中,基于全体国民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部分人权益受损,国家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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