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制的完善
即使这些行为的损害应当由受益人来承担,然而受益人承担的仅是资金来源,国家仍是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⑥生态补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是合理的、科学的。如果由于生态补偿的标准过低,而使被补偿者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或是标准过高,影响补偿者利益,进而双方产生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生态补偿的标准应该是由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数量和受益方得到的利益数额共同决定的。在确立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损益双方目前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获益和未来生态发展所得利益。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实践中还应当考虑到政府的财政支付的能力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二者是影响生态补偿的标准的因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生态补偿其实是鼓励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高于补偿标准才能实现其本质目的。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化。我国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综合运用效果评价法、收益损失法、随机评估法等方法,开展生态补偿标准研究。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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