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默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
诺不需要通知时,沉默构成承诺;对于适用格式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拒绝要约的,视为承诺。③然而,无论学理界的观点如何成熟,只要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就会直接导致司法过程中的无所适从。面对沉默承诺问题,有的法官采取回避态度,有的法官则以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条约作为判决依据。但不论采取什么做法,只有尽快弥补相应的法律空白才是长久治本之策。三、德国的沉默承诺制度与柯宾的观点相类似,德国学理界也普遍认为:仅沉默本身并不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即使要约人大胆地在要约中说明,沉默本身也不等于承诺。从各方面讲,这些都是已经被接受的一般规则。④然而,虽然在德国存在上述的“一般规则”,但是在德国立法中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的例外。《德国民法典》也存在关于沉默承诺的明文规定。民法典第151条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承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表示的,即使没有向要约人表示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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