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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

了在总论部分明确规定了交易习惯与当事人事先约定两种能够使沉默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例外情况外,《德国民法典》也在分论部分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明确肯定了沉默承诺的法律效力。第516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该条第2款规定:“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给与的,给与的一方可以规定一个适当期限,催告另一方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期满后,如果另一方没有拒绝赠与,则视为已接受赠与。”除了上述例外以外,在德国的立法中还存在大量的例外,只是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这些例外相当分散,呈现在民法典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型的单行法律当中。例如,根据德国《义务保险法》第5条第3款第1句的规定,在订立机动车辆责任保险合同的时候,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订立此项合同的要约,而保险人不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对该要约提出异议,则该沉默视为承诺。又如《德国商法典》第362条第1款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商人对到达他那里的要约不作即时拒绝的,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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