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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

”所谓“特定条件”,包括行为主体必须是处理事务,即提供服务的商人、该商人必须收到一项处理其所经营的业务的要约,以及该商人与要约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⑤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德国的沉默承诺制度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官法,但是法官法在这个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显然是不足的。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一作出这样一项论述:“在商事交易中,必须将沉默视为承诺之意思表示。”⑥这种观点受到了德国学者的普遍批评,因为如果适用这种观点,几乎每一个商人都可以置商法典第362条第1款的一切限制以及商人证明书的规则于不顾,强迫其他商人对漫天飞舞的同意拟制不断提出新的抗辩。⑦四、法国的沉默承诺制度与德国类似,法国的沉默承诺制度也是由法典规定、其他单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三部分组成。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任何关于沉默承诺的总则性规定,只有针对特定类型合同进行的规定;其二,司法判例在法国沉默承诺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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