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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

月5日曾经判决,当商人在其有关信件或发票上注明“可采用票据方式”或“发生纠纷后应有法院裁决”等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之不提出反对意见,即视为接受。又如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于1956年1月9日判决,除非双方原已存在商业关系,如果代理商收到正式的订货通知单后24小时内不用电报方式予以答复,则视为同意接受。最后是纯利益行为的承诺。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73年12月5日判决,当要约的目的纯粹是为受要约人带来利益时,受要约人的沉默视为承诺。五、沉默承诺制度在中国的构建由于国内长期缺乏相关立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条约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沉默承诺问题,成为了填补法律空白的主要手段。然而,虽然《公约》第18条的确涉及到沉默承诺问题,但是实际上,该公约对沉默承诺问题同样没有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虽然《公约》第18条第1款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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