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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

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沉默应当具备等同于承诺的法律效力:(一)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使沉默发生等同于承诺的效力,主要是出于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充分考虑。当然,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为了兼顾公平原则,“当事人的约定”除了从时间上来说必须是“事先约定”以外,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赋予沉默以承诺效力,必须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非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志。因此,“若在要约中加上一句旨在单方面赋予沉默法律效力的句子,如‘如果您不在两周内拒绝,我就认为您同意了’,这句话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⑨(二)商业习惯基于商业习惯而赋予沉默以承诺效力,符合现代交易效率迅猛发展的需求。虽然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有赖于法律的调整,但法律毕竟是属于政治生活的范畴,过分对经济生活施以不必要的限制,反而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习惯作为一种在长期、大量的交易活动形成的,为大多数商业活动参加者所接受、熟悉并使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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