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时效制度研究
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虽然有法院交付法律文书的期限,却并没有提到执行刑罚的期限,也并未涉及在期限内未执行刑罚的结果,因此,这当然并非关于行刑时效的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刑时效的规定,那么我国是否有必要规定行刑时效呢?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二、争议和理由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存在争议,行刑时效问题也不例外。国内部分学者对建立行刑时效制度持否定意见,部分学者则持相反的意见。否定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司法实践中没有遇到被判刑而未予执行的情况,规定行刑时效没有现实意义。第二,规定行刑时效害多利少,可能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起到鼓励逃跑的作用。第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不利于打击罪犯。第四,规定行刑时效会引起罪刑不均衡,难以体现法律最高理念——公平、公正。第五,不能因为世界多数国家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我国便非得规定。①反对建立行刑时效制度的学者认为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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