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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制度研究

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同样也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刑法规定了行刑时效,那也许犯罪人就不用再被裁定收监执行。有人会提出疑问:规定了行刑时效,会不会放纵罪犯?笔者并不认同。刑法的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一样,都是旨在使经过一定期间的罪犯不受国家机器的追究和惩罚。③规定追诉时效,就也可能存在罪犯脱逃的情形。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那就也可以设立行刑时效。行刑时效中存在的问题,追诉时效中也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既然如此,在行刑时效中也可以做出相似的规定,即如果犯罪人逃避行刑的,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犯罪人刘希梅(化名)并不是因为逃跑而没有被执行行刑权,而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疏忽。不能把司法工作人员的疏忽转嫁到犯罪人身上。当然,行刑时效的消灭也不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应该和诉讼时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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