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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制度研究

取决于犯罪人所犯之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悔过态度。因此无需担心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可能由于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行贿而导致有意性地“疏忽”。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还认为行刑时效不利于打击犯罪,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在我国,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其目的就是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当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以后,由于一定的原因没有执行,且超过了一定期限没有重新犯罪,这表明,在没有执行刑罚的情况下,刑罚执行的特殊预防效果已经达到,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再执行刑罚。④笔者支持这一观点,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再遵循报应主义,要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打击犯罪只是其手段,而保护法益却是最终目标。如果犯罪人在长时间没有受到刑罚的同时,也没有再违法犯罪,那么社会就可以接受他、原谅他,以求得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规定行刑时效会引起罪刑不均衡,难以体现法律最高理念——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正是刑法实施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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