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灭时效的概念会使人误解为若时效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而大多数国家时效期间届满并没有消灭实体请求权而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并且诉讼时效适用于仲裁、诉讼外请求并无法理障碍。[1]以上的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我国采用诉讼时效的特别法律文化背景,笔者认为应采用“诉讼时效”这一传统概念:(一)诉讼时效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各国关于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称谓,所以对于我国来说问题就在于如何贴切地将这种外来制度翻译出来。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较之于“消灭时效”更能体现这一制度的本质。因为“消灭时效”的概念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时效完成该权利就消灭了,而“诉讼时效”这个偏正词组很清楚的表明该制度与诉讼、时间和法律效力有关,表达了该制度的本质。(二)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使用这一概念,该概念已经被我国的立法机关、民法学界乃至普通民众接受。[2]如果强行变动它,很可能会导致许多新问题的出现,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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