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不仅会混淆公众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更有可能改变原有的制度构成。与其这样,为何不在原有“诉讼时效”概念的基础上,改变其不合理的地方,使“诉讼时效”获得更长久的生命力,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只要对诉讼时效的内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未来民法典中依然可以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三、诉讼时效期间之分析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对民事权利予以时间限制的制度,当事人及一般民众对于该制度的最直观感受来自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确定合理的普通时效期间与多层次的特殊时效期间,是构建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重要内容。[3]适用于绝大多数债权的时效为普通时效;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债权的时效为特殊时效。文章以下主要介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之分析普通诉讼时效通常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各国规定了不同年限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3年、6年、10年、15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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