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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30年等。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制度偏向于短期时效制度,期间明显过短,由此引发如下弊端:1.诉讼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违背社会正义我国《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过短,是受前苏联民法思想的影响,重在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意图达到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的目的。但实践中,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权利保护的机会,或者害怕过了诉讼时效急忙起诉而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最终都导致不利的后果。所以该规定违背了社会正义和民法维护权利人的理念。2.诉讼时效期间过短易被恶意利用,成为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工具[4]当事人想方设法利用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这一漏洞来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法的”侵吞他人的财产,尤其是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3.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导致“逼诉”现象的出现,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都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超过2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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