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结果对很多中国人来说都无法接受,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即公力救济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去寻求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而转向了社会,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从设立合理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必要性来看,正是由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带来如此多的不良后果,设立一个合理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是立法者亟待解决的事项。设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就在于为诉讼时效制度提供一个统一适用的平台,从社会公益出发,维护现有及将来财产的稳定。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过程。[5]所以笔者认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具体规定为3年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从比较法上看,国际上普通时效期间呈不断缩短的趋势。例如,1998年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统一时效期由6年改为3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欧洲合同法原则》也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3年。纵观各国关于普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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