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效期间的立法,3年的时效期间可以胜任时效制度应承担的任务,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之分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针对的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是指基本法或特别法中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制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别类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了在短期内维护社会利益的安定性,各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普通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41条和第136条关于四种情形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类是民事特别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担保法》第26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规定;《海商法》第13章关于时效的规定等。笔者认为我国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1.对于1年的短期时效期间,综合各国立法例可以看出其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履行期限较短的定期给付债权;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数量较大的定型化商事行为;一些专业人士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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