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而我国却把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定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各国立法例通常给予更为特殊的、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而不是像我国规定了此种短于普通时效期间的特殊时效期间。英国1980年《Limitation Act》第33条甚至将因人身伤害或死亡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的范围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更应该得到保护。[6]时效应从被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作为短期时效期间而言,过于单一和短暂。其他国家及地区规定了不同层次的短期时效期间,如意大利规定了5年、3年、2年、1年、18个月等不同期间;澳门地区规定了5年、2年、6个月等不同期间。[7]此种规定多层次时效期间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有关时效制度时予以借鉴。综上所述,为了符合民事立法的国际化趋势和我国法律发展要与国际化接轨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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