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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求,结合我国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定为3年,规定多层次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四、“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之分析我国立法及司法长期以来也没有重视执行也有时效问题,只是以申请执行期限来代替。而且针对这个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也不断发生变化,由之前的除斥期间变为一种特别的诉讼时效期间。[8]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这种执行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这里已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待,对于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是否使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一)从“因判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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