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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成立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来看,相较于一般的请求权,依生效判决确定的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确定性和终局性。从其特征可以得出,此种请求权虽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是其仍然属于请求权的范畴之内,当事人通过此种请求权的目的也在于获得一定的救济,所以其也属于救济权请求权。[9]救济权请求权是指因原权利发生侵害而产生的要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而此种请求权正是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对象,所以依据上述内容可推出“因判决而成立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该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也应当不短于原来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二)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因生效判决而确定的请求权,各国及地区均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被有既判力确认的请求权、基于可执行和解或可执行证书而发生的请求权,适用30年的时效期间。《意大利民法典》第2953条规定,当法律规定的少于10消灭时效的权利被已生效判决所确定时,该权利应当在10年内行使。《欧洲合同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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