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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追续权及其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

护一、引言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即是对追续权的立法引入。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原件后续转让费提成的权利,是为保障作者利益而突破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法国于1920年率先建立追续权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大约54个国家在立法中引入追续权并制定具体条款进行保护①,《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也作出授予各个国家自行选择立法进行保护的规定。二、追续权的含义及特征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享有的依法从作品交易转让中获取转让提成费的权利。现今各国对其具体适用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限以及行使方式,有着不同的立法规定。(一)追续权含义及性质追续权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版权领域②。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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