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严重困难”的构成要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目前学界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种看法。一种是以公司僵局为认定标准,如公司股东会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矛盾,便可确认为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一种是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为认定标准,即根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工商年检报告便可认定为经营严重困难。最后一种意见是以公司股东权益无法实现为认定标准,也就是在控制股东的欺压下,股东权益无法通过经营管理参与权得到实现,即可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重大损失”太抽象公司法没有针对“重大损失”给出具体的参照标准。像此抽象的规定不仅无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还可能成为大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三)“其他途径”未明确有的学者认为股东必须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或撤销股东会决议等而仍旧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才能寻求司法救济。有的学者认为,只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在事实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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