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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立,股东就可以申请司法解散。三、美国基于压制行为而救济的股东权益的规定重庆大学教授杨署东通过总结美国法院对压制行为的界定得出了结论,即压制行为通常是与信义义务违反行为相连的,但信义义务并非认定压制行为的唯一条件,压制行为也可能构成信义义务的违反,无论怎样都不会减损强制解散公司救济的正当性。[4]压制行为认定应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即使对过去事实没有争议,但如果理性之人对这些事实可能有重大不同理解的话,对原告起诉进行即决判决是不恰当的,从这一角度上讲,压制行为类似于疏忽行为。[5]美国法院在解释压制制定法时赋予“压制行为”广泛的含义,并以小股东权益为中心或引入股东合理期待原则来界定压制行为,拓宽了股东寻求司法救济的空间。笔者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种司法适用:(一)以小股东权益为中心的司法适用美国有些州制定法在保护中小股东作为股东不受大股东压制的基础上,还确立了中小股东以其他身份出现时也不受压制的保护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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