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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引入该原则的引入使得法院在界定压制行为时对封闭公司关系中具体问题的关注可能性。密歇根州制定法则将压制行为界定为包括严重影响股东作为股东的利益的持续性行为、重大行为或一系列行为。[7](三)司法适用的灵活性由于压制行为的表现方式呈现出多样性,美国法院在司法适用中将公司控制者的行为综合考虑,从而认定是否为压制行为。四、启示与借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事由仅限定于公司僵局这一无过错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的情形。现行公司法已然不能适应司法解散制度在实践中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基于压制行为而救济的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扩充和明确:(一)将申请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扩大到公司控制者不当管理公司的行为、非法行为、欺诈行为、滥用或浪费公司资产行为等在我国公司司法实践中,大股东往往通过罢免或阻扰中小股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用公司的资金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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