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解散而救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操纵公司股票价格、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产情况、恶意增加公司资本以稀释小股东持股比例等方式欺诈或压迫公司小股东,使得小股东投资的合理预期无法得到实现,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8]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无法通过股东直接诉讼的方式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赋予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通过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及时退出公司,尽可能的收回自己的投资。对于立法的严重不足,扩大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势在必行,笔者在此建议,借鉴美国关于压制行为的司法适用情形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例如,五大证券维权案之一的科龙电器虚假陈述小股东索赔案中,中小股东通过诉讼历经四年的博弈才终审落幕,虽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直接诉讼或者代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或者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是即使小股东实现了诉讼目标,漫长的时间以及艰难的过程令人无法直视。假如我国将司法解散事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